回想当时庭审郭柳当庭已经说到份上了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易望只好忍气吞声。
再说自己确实又斗不过人家易望无法再坚持只好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刑事部分代理只代理民事部分。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易望对案件细节一点也放松。不过只是易望一提到马、刘二人行为构成犯罪时郭柳马上就会非常恼怒立即就会对易望发言进行制止。
不但如此就是在提问时易望一问到与行为关构成犯罪方面李律师马上就会请求以郭柳为审判长合议庭制止。
特别是在最后辩论阶段易望发表代理词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马、刘二人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郭柳非常不高兴地指责易望为什么又涉及了刑事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位律师只能担任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可是李律师在形式上虽然担任马、刘二人辩护人而事实上是在同时替们二人辩护。
然而对于事实审判长和其合议庭成员都心知肚明亲眼目睹却人干涉和制止。
征对李律师违法违规辩护易望大胆向法庭提出异议但郭柳等审判员却置之不理。
更为气愤是在审理到最后进入调解程序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易望本实事求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则代表余某做为受害人提出了一万元民事赔偿主张而李律师当庭让马、刘二人只承认赔一元钱。
面对李律师态度易望非常愤恨。一联想到庭审中李律师与审判员郭柳一唱一和刁难、奚落自己恨不得将们碎尸万段煮来吃了。
当然这些心理状态易望不敢轻易表露出来只是在心里狠狠诅咒们。
最后呈述阶段易望一方仍要求严惩凶手并赔偿损失一万余元而李律师却坚持认为马、刘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同意赔一元钱。
当天案件庭审结束当庭宣判告知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告诉易望被告方是从中做了手脚而且第一次县法院判决后上诉们认为是易望出主意所以实在故意为难易望。 。
其实之前事易望根本什么都不知。案子实际上是在第一次一审之后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在别人介绍下找到易望。
没想到对方却买通法官合起伙来欺负易望故意在易望代理时为难。
庭审之后易望回想起在开庭前与李律师见面难怪开庭前李律师当易望面说要收拾。
为了不让们预谋得逞闭庭后易望代理当事人对该案案件事实、庭审情况向县关部门及领导提出了申诉请求们监督本案。
当然这也是易望在实施反击不会轻易让们阴谋得逞。
1998年8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1998)xx刑自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记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挑粪路过自诉人余某包产地边余某指责马某践踏了其包产地而与马某发生诀骂并互相抓打扯头发经劝解平息。
当日十五时许马某路过自诉人地坝边时听见余某在骂人便与余某对骂进而互相扭打。此时刘某挑粪路过见状放下粪桶手持扁担用扁担头头掇余某腰部致余受伤后二被告人离去。
当日余某到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伤检结论为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尾椎上端10x1cm淤血斑建议照片检查。
同月26日和5月21日余某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照片结论为腰4、5椎弓峡部骨折伴腰5椎椎体不稳。同年6月30日余某出院。诊断为:余某外伤多处第四椎断裂五椎挫位。建议转院治疗共住院68天用去医疗费元。
余某出院后从1996年7月3日到9月3日在乡卫生院门诊用医疗费56.5元。同时于1996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用药及摄x片共花198.4、用去鉴定费415元、交通费6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40元护理费340元误工损失费340元。余某共受经济损失元。
余某于1996年10月25日被评为6级伤残。纠纷后马某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6.49元。
上述事实自诉人余某陈述证人许某某证言(原来一审中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认为是孤证采信)、双方验伤记录、余某五次x片报告、医疗发票、法医学鉴定结论、出院证明以及二被告部分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因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拒不认罪又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对纠纷引起自诉人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在民事赔偿中自诉人对纠纷引起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人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医疗费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院还认为自诉人要求二被告人承担其6级伤残经济损失虽县人民医院于1996年10月25日对余某作出了伤残鉴定结论但根据本案现证据和余某现在骨折已恢复状况其6级伤残不成立。
而被告辩称未打伤自诉人刘某辩护人辩护刘某不在纠纷现场未打伤余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称纠纷引起余某一定责任余某不存在6级伤残情况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该院以为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234条第1款、第13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宣告被告人马某无罪;
三、被告人刘某赔偿余某医疗等各种费用元;马某赔偿余某医疗等费用551.24元;其余由自诉人承担。
四、自诉人余某赔偿马某医疗费96.24元;
五、原审诉讼费500元二审诉讼费500元、共计1000元(均由自诉人垫支)由被告人刘某承担720元被告人马某承担180元自诉人余某承担100元。
上列款限于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判决生效后那个说要收拾易望李副主任一度看到易望点尴尬。本来以前易望认为是一个老前辈又是律所副主任还是很尊重。
这件案件后易望因此也不再愿意与过多交往和接触对评价一下降到了最低。
后来易望到了市里工作。在某市属律师事务所一次参加全市律师会议易望与李副主任又见面了邀请易望一起提议一个地方律师喝杯酒被易望礼貌拒绝了。
或许李副主任根本不知易望拒绝真实理由其律师更不会知只易望心里明白。
也许人会觉得易望是不是太小心眼儿了或者太小肚鸡肠了但是如果大家这样经历和遭遇也许就会改变看法。
再后来李副主任办理了一起强-奸案告诉那个犯罪嫌疑人亲友说已经构成犯罪了至少要判5-7年要准备几万元活动关系。
然而案件被告人无意中又找到了易望易望认为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构成犯罪并大胆建议们做无罪辩护。
当时易望接受案子时李律师已经收了当事人钱承办案件一审结果当事人被判决构成强-奸罪被判3年期徒刑。
当然三年期徒刑取得也是易望努力之后所获得李律师也根本不知。
不过在易望心中一直觉得案件无罪即使当事人只获得了三年期徒刑们还是认罪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依然决定继续上诉。
只不过上诉时当事人再继续委托李律师了而是委托易望办理。
通过易望努力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后来无罪释放了当事人。
最后在易望帮助下犯罪嫌疑人不但判刑法院、检察院反而因为办错了案导致当事人被关了400余天还给当事人国家赔偿了3万余元。
案件成功易望觉得非常成就感。而且因为案件当事人非常感激易望以后给易望介绍了很多案源在易望走上律师之路起到了帮助作用。
除了案件还一起交通事故对易望触动也非常大在案件中也真真切切体验了一社会公平和正义感受了公务人员面对老百姓嘴脸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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