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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第四卷 圆梦 第279章 买水泥受伤起纠纷

    如果说易望在法律事务中心这几年最大收获应该说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积累特别是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积累。 。

    也就在这几年时间一边忍受法官、其律师看不起自己一边艰难代理案件同时也在默默辛勤努力奋斗暗自计划实现律师梦。

    这期间经历了大大小小数十件各类案件已经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只是还不是律师尴尬身份常常让受人歧视。

    在代理生涯中感受到事件中司法不公确实存在社会公平正义很难彰显常常是理说不清冤无处伸觉得社会确实需要正义之士来监督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但是如果自己仅仅是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要想实现这些伟大抱负那还是非常困难。

    比如说易望代理那一件买水泥受伤案子就觉得案子猫腻过多裁判结果十分不公平、不公正。

    案子中以往代理是一位女当事人袁渠是一位很能干农村妇女。

    袁渠儿女都很能干并且早已成家立业各自都自己幸福家庭们工作单位都很不错家庭条件也很好就凭儿女每月给钱也完全够生活了。

    老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编职工长期担任县民兵武器仓库保管员工作工作轻松收入也不低同样完全可以养活自己实际上不需要自己挣钱养家糊口。

    1999年8月闲无事袁渠想在家附近从事个体经营水泥。

    在子女帮助下水泥店如期开业并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经营期限为3年。

    眼看三年期就要满了也不打算再经营了打算这点尾货处理了就安享晚年。

    想到就在最后几个月时间里袁渠遇到了一件很意想不到事情结果经营了三年水泥不但挣到钱反而被一起官司缠身一打又是两年。

    最后挣那几个钱还不够赔偿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官司打输了钱也赔偿了。

    虽然这件案件已经过去10多年了袁渠或许已经不计较10年前这件事情了但是易望却始终无法忘记。

    为什么易望忘不了这件案件是因为易望对案件太多遗憾并给留下了几个教训关键问题还是很不服气。

    事情得从2000年7月19日说起那天凌晨5时30分左右一位姓张村民去袁渠水泥店购买水泥用于修补自家厨房楼顶。

    当天天刚刚亮张某便来到袁渠店里以26元钱两包水泥价格同意买两包水泥。

    袁渠当时收了张某支付100元钱便去水泥商店旁边临时工棚通知搬运工。

    在袁渠经营水泥地方不少建材店们都专门或固定搬运工。而是一些民工住在那附近只要哪里需要搬运时们便提供专门搬运服务。

    张某当时需要购买是渠县水泥那段时间渠县水泥紧张只剩下几袋了。

    对袁渠来说谁来买什么水泥都一样只要自己这里都行。

    张某担心渠县水泥了便在支付100元钱后问袁渠袁渠指了指渠县水泥地方告诉张某说怎么那里好几袋。

    张某当时已经在路边找来了一辆三轮车讲好价钱让三轮车帮水泥运输到指定地点。

    袁渠离开后便直奔平时搬运工常住工棚叫搬运来搬水泥。

    张某见袁渠离开后未经袁渠同意便自己去拖渠县水泥。

    谁知搬运工还没赶来时张某已经在拖水泥袋时将堆码水泥拖垮压在水泥袋下面。

    张某被压住后便叫开三轮车人将扯出来。

    开三轮车还是个学生能力一个人张某扯出来便大声呼救。

    这一喊袁渠和喊来搬运工就赶来了大家一起张某从水泥袋子下面救出来。

    当时张某说脚受了伤袁渠见人水泥买成反而受伤了水泥自然也买不成了便将张某支付仍拿在手中那100元钱递给让自己去弄药找医生包扎一下。

    2002年7月24日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张某在诉状中称7月19日凌晨5时30分到袁渠水泥店去购买水泥修补厨房当时天刚亮双方谈妥两包水泥共计26元。

    当时搬运工还在睡觉袁渠便不愿叫搬运工叫张某自己搬(首先证明已经知那里搬运工了)。

    无奈在袁渠指定位置去搬运水泥时正好需要水泥只剩下三袋当将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准备往三轮车上抱时突然堆码水泥塌下猛将自己全身压住无法动弹后在三轮车司机呼救下袁渠才迟缓出来叫搬运工压在自己身上水泥袋搬掉。

    说自己被救出来后是三轮车司机将扶到附近药店期间袁渠对自己不理不睬。

    由于风大雨大时隔两小时县医院“120”救护车才来将自己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骆骨骨折根据伤情医院建议急需手术但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

    为此张某认为袁渠侵权行为明显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同时张某向县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袁渠夫妇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元。

    当地县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渠夫妇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

    收到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裁定书袁渠夫妇提出了复议申请。

    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二)被申请人履行能力。

    们认为张某伤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与自己无因果关系。

    同时袁渠提出张某申请先予执行担保办理相关手续房产评估房产所人未出具担保承诺书不能表明担保人真实意愿。

    更为关键是担保人提供担保房屋早已卖给人张某自己手里产权证早已无效认为张某提供担保不真实不合法担保不能成立。

    为此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先行支付张某医疗费。

    袁渠一个女儿和女婿在市建设局对张某提供担保房屋产权核实应该说很容易们认为既然房子都卖了担保自然无效法院理应采纳们复议申请。但事实上法院对们提出先予执行异议根本未予理睬。

    最后法庭对袁渠夫妇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袁渠夫妇人身自由逼迫们支付了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否则要拘留二人。

    此后张某继续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

    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做出司法鉴定认为张某伤属于六级伤残并需院外继续治疗费用约6000—12000左右。

    张某为了支持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轮车司机证词同病室人听讲述受伤经过证词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

    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

    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后担任袁渠丈夫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只担任了袁渠丈夫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不但如此袁渠女婿某银行干部担任丈夫特别授权代理人易望只是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后易望对袁渠丈夫被告身份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该做被告张某伤害不应由袁渠夫妇承担。

    同时易望也收集了一些相关证据用以支持主张。

    2002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易望去找三轮司机马某但马某在学校上课经与老师联系同意去学校调查取证但要晚自习时才时间。

    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请易望吃饭易望反复推辞未果只好跟们一同去吃饭。

    在吃饭时袁渠丈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频频给易望敬酒让应接不暇那晚易望感觉自己酒量点超限。

    在后来约定时间易望们去了马某学校在马某老师面前们对马某进行了调查。

    马某介绍当天一早骑哥哥三轮车到外面玩当在三岔路口时被张某拦去拉水泥。

    当时只看到张某与买水泥人在讲价和交谈后来看到买水泥张某给了卖水泥老板袁渠100元钞票一张。

    水泥老板拿100元钞票就离开了张某在买水泥走后便自己拖水泥结果被垮塌水泥压住了。

    证实卖水泥人是去喊搬运去了不在现场。

    当听见张某叫扯时马某便大声呼救。

    马某一叫卖水泥袁渠和搬运工听是马某呼救声便跑过来搬开水泥张某救了出来。

    在马某呼救人后听见袁渠在催搬运工快点快点人都遭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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