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大力,应当承担就本案,公诉方所指控的全部责任!”
代理人席位中。
徐德看向朱大力,他面容温和,但眼神中却很是冰冷。
“依照法例。”
“应当数罪并罚,并且择一重罪进行裁决!”
话落过後。
朱大力内心一沉,猛地抬头看向徐德,两人彼此间对视着。
他在针对对方...或者说,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徐德也不介意让对方去死。
什麽?你可能觉得对方是无辜的?对方是个被迫的亡命之徒,只是因为想临死之前给孩子留一笔钱,展现父爱的人?
诚然确实如此。
但朱大力不是赚钱,是在‘替罪’,他明确触犯《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310条,原文明确提出: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明确:【故意顶替罪人欺骗司法机关,也就是替罪、顶包,属於‘作假证明包庇’,直接定包庇罪!】
换句话说。
对方是以犯罪,侵害他人的刑事,来留一笔钱!
和临死前杀个人抢钱给孩子的本质逻辑没区别!!!
只不过......
“代理人,警告一次!”
审判台上。
审判长杨建军眉头一皱,敲响锤子厉声警告。
“还未到你发言,如若再次扰乱庭审秩序,审判台有权让你就本案进行回避!”
回避,就是驱逐出庭。
徐德点头,他开口前就想到了会被警告,所以知错认罚。
但改不改的你就别管了,反正他对这个警告认罚就是。
审判台上。
审判长杨建军深吸一口气,重新将思绪凝起,接着他思索片刻後,再次看向被告席,接着沉声询问。
“被告席。”
“你方是否还有话要继续表述?”
此时。
被告席上。
辩护律师严密的表情有些阴沉,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那脸色难看的朱大力,心中多了一丝火气。
安抚人的情绪,是要循序渐进的。
但被徐德这麽一打岔......自己再安抚,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不过就算效果大打折扣,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
严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绪,旋即抬头看向杨建军,再次开口道: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与公诉人,就本案,被告人朱大力触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我方认为表述有误。”
“我方依旧坚定认为,被告人朱大力,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抢劫!”
“首先,按照法规实际运用。”
“判定是否为抢劫罪,要以核心【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什麽时候产生】来界定!”
抢劫罪实际上很模糊。
当然,说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而是行为上的模糊。
比如说猥亵和强奸未遂,单看着两点也许能精准区分,但,如果一个阳痿的男性,意图强奸另一个女性呢?
在没达到强奸判定,但又明显超出猥亵的行为,你该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
同理。
抢劫也是这样!
你是个小偷,你前往一个人家里准备偷东西,将财物拿走,这就算偷窃。
如果,家人醒来,对方想阻止你,期间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导致对方致死,再将财物带走,那麽,这就不是偷窃,而是抢劫!
但话又说回来了。
如果,你是奔着情绪、矛盾去的呢?
比如,你是想去殴打对方一顿,只是没控制住力气,将人杀害,接着,临走之前,才顺便想起来将钱带走。
这算抢劫吗?
从结果来看。
都造成了人员伤亡,都将钱带走,案情近乎一致!
不过......
後者,却不触犯抢劫罪!
“审判长!听审席诸位。”
“依据最高法《两抢意见》明确规定:实施故意杀人後,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被告席中。
律师严密缓缓开口,他没看稿子,很明显,他的法理能力远超常人。
哪怕是临时起意,也能找来一堆有法理进行依据。
“注意!”
严密眼神一凝,语气严肃,着重说道:
“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
声音传进所有人耳旁,审判台众人微微一顿,旋即颔首点头。
公诉几人也是皱眉,开始思索起来,倒是并未直接开口。
是的。
从法例来看,只截取‘案情’被拆分成两个矛盾的第二个矛盾中,朱大力并不构成抢劫罪。
哪怕和抢劫的手法和结果一样,依旧不构成!
法律依据《最高法抢劫杀人批复》
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事先就有劫财目的,杀人只是压制反抗,夺取钱财的暴力手段,暴力与取财同一犯罪的行为,直接定抢劫罪。
而,因为矛盾、情绪先杀人,杀完人才临时想起来拿钱,这不算抢劫罪。
而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这...好像确实是有道理。”
“根据案情来看,朱大力埋伏在必经之路的原因,不是为了抢钱,是因为矛盾产生......”
“杀完人後,才想到拿钱走......”
“虽然和抢劫的行为一样,但从性质上,应当属盗窃。”
“......”
听审席上。
场下众人稍稍思考後,脸上流露出迟疑,旋即私下小声交流了起来。
听起来有点绕,但稍稍沉下心後,却也不是很难理解。
审判台上。
审判长杨建军无视掉台下的的骚动,他沉思良久後,看向控方,也就是公诉人。
“公诉方,上述被告方所说,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
话落。
公诉席,检察官赵谦颔首,直接将提前准备好的文件抽出,缓缓开口道:
“审判长。”
“就本案,案情存在两个矛盾点,一是工地两者因钱发生矛盾,二是朱大力截杀被害人,旋即将钱带走,这期间存在很明确的串联因素,也就是‘钱’。”
“根据警方调取信息......”
“......”
一道道声音落下。
赵谦後面说的是朱大力的私事,如,对方会找人借钱,如果对方不借,就会与其撕破脸皮,导致双方大打出手。
又或是债主来讨薪,结果他不给,依旧导致两人发生殴斗。
从前者来看。
朱大力与人发生矛盾并非是‘情绪’,而是钱。
同理,朱大力极有可能,去杀人并非是因为情绪,而是奔着钱去才对,如此,完全构成‘抢劫罪!’
不过......
和审判台的检察官认真对待‘抢劫罪’不同。
另外几方人...都是另有目的。
“严律师,麻烦了。”
被告人席。
周宁看到控方席位的话後,他眉头一皱,侧身低声开口。
“我知道。”严密深吸一口气,眼神中流露出一丝躁意。
抢劫罪的判定不重要,且,是否是抢劫罪,这起案子判定起来理论也不算麻烦。
但徐德那麽一搅局。
先是破了自己对朱大力,循序渐进酝酿的安抚情绪。
接着又态度很明确的进行提出异议,旋即,控方在进行反驳。
如此,有关抢劫罪就成了个‘泥潭’。
将其拖进沼泽淹死的泥潭!
‘不能拖,得速战速决,拖得越久,案子休庭的概率就越大。’
严密内心沉思想着。
他甚至没有听检察官的话,正如他刚才所想,这案子是不是抢劫罪不重要。
而是通过一个明确可以快速判定的因素安抚朱大力。
如果这个因素不行,那就......
迅速抽身,避免朱大力情绪激动化!
也要避免休庭!只要休庭,朱大力再次感受开庭的煎熬,精神会愈发躁动,同时亲子鉴定也不得不提,届时,检察官大概率会重点调查金钱问题......
什麽?钱是一年後才给,现在查也查不到?
别小看这些司法人员的‘强劲’。
别说一年了,一起案子真想查,拖个五六年再宣判都是常有的事!
‘得换个角度了......’
严密思索着,他盯着朱大力那不知在想什麽的侧脸。
‘换一个...无法被反驳的角度!’
良久,当检察官说完後,众人视线又落在严密身上。
此时。
他这才抬头,看向审判台,开口道:
“审判长!”
“就本案,被告人朱大力态度表现良好。”
“首先,对方作案後,并未因害怕而直接离开,放任被害人死亡,而是意识到下重手之後,二次返回现场确认。”
“其次,案发後短短数小时内,被告人朱大力便报警自首。”
“并且,自首後没有任何反抗态度,配合良好。”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可以可以从轻裁决。”
这......
不纠结抢劫罪了?
当众人听清後,所有人脸上流露出些许诧异。
双手被镣铐束缚的朱大力内心一紧,他脸色紧绷,呼吸愈发沉重,但听清对方说的依旧是减刑後......
那双紧攥的手微微一松。
他现在的精神,就好似一只纸船飘荡在浩瀚无垠的大海...不是迷失方向的大海。
也是由负面情绪所构造的海洋!
而严密的减刑话语,就是唯一的灯塔。
尽管这个灯塔是虚构的,无用的,但不至於让朱大力自暴自弃将纸船掀翻,随後沉入海洋。
‘自首...对,还有自首......’
朱大力内心呢喃着,拳头忽的握紧。
‘只要不是死刑,进了监狱,查出病後,官方会给我出钱治疗...不是死刑就有可能治好再出去......’
‘减刑...要减刑!’
......
“自首......”
这话落下後。
审判台上,几个法官稍稍思索後,旋即点头。
自首确实是一个很不错的辩护法规,尤其是,从警方递交的案情来看,朱大力的确很配合。
对方杀人後二次返回现场观察受害者身体健康。
主动承认所有罪行。
配合警方还原案发过程。
无论从哪一点,都是态度良好,没有任何隐瞒的那种。
所以......
“公诉方,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
审判台上。
审判长杨建军看向三个检察官询问。
话落,众人将视线投向公诉席。
检察官岳峰低头和几个检察官低声交流起来。
“依据《刑法》第67条‘自首、坦白’。”
“原文明确规定:【犯罪以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朱大力的行为确实够得上67条‘第一款’,主动投案+全程如实交代,从宽力度更大。”
三人思索着。
就这起案件,实际上多数人都是想着一审直接宣判。
为什麽?
因为朱大力认罪啊!
那麽,是不是反过来也能证明,对方认罪的态度很好?
所以,认罪减刑这一点就不得不提。
总得来看......
最终。
检察官岳峰抬头,看向审判台,微微摇头。
他们不会情绪化。
朱大力认错态度良好是既定事实,自然没理由莫名其妙的反驳对方。
“我方无异议。”岳峰说道。
审判台点头。
就在被告席,严密松了口气的时候。
恍惚间......
“审判台,原告民诉代理人有异议要表述!”
徐德见缝插针,忽的再次开口。
代理人...有异议!?
刹那间。
原本松了口气的严密忽的一顿,他抬头,皱眉盯着对方。
审判台众人互相对视一眼,最终颔首示意道:
“代理人请说。”
这次对方申请了,自然可以开口说话。
至於对方说什麽...那就是他们的自由了。
只见。
代理人席位。
徐德扫了眼被告人席位,冲着对方露出个温和的笑容,旋即,缓缓开口道:
“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听审席诸位。”
“就本案,被告人‘朱大力’有关抢劫部分,我方认为...依旧存在部分异议。”
“经过我方代理人团队刚才所讨论,最终认为...”
“被告人朱大力,较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审判台:?
公诉席:?
话落的刹那,近乎是时间暂停了一样,所有人愣了又愣,看着对方不知该说什麽。
盗...盗窃罪?
你刚才不是还反驳人家盗窃的角度,说是抢劫罪吗!?
什麽叫,人家不争了,你突然又开始以对方的角度,说这起案子是盗窃!?
你是谁的律师?你不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啊!
众人愣住。
徐德却是抬头,看向被告席的严密,露出个微笑。
还是那句话。
跟一个瘸子打八角笼决斗该怎麽打?
猛踹瘸子那条好腿!
想脱身?然後以无法反驳的辩护理由减刑,从而快速结束案件,不休庭就让法庭宣判?
想得美!
回来吧你,继续搅,继续粘,继续把你拉入沼泽里!
至於反驳後定罪?
你一个辩护律师,敢当着‘高压锅’的面,反驳对对方有利的辩词!?
不反驳?那跟我的队友检察官说去吧,对方可不认为这是什麽盗窃罪!
至於,明面上这麽一搞,谁看起来才像才是辩护律师?徐德未嚐不能客串一下!
这案...休庭休定了!
在严密错愕的眸子中,只见,徐德缓缓开口道:
“综上,审判长。”
“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一事,应当以盗窃罪定责!”
您可以在百度里搜索“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下载楼”查找本书最新更新!
下载本书最新的txt电子书请点击:http://www.daxingwx.net/info/346/346629.html
本书手机阅读地址:http://m.daxingwx.net/wapbook-346629-96355640/
为了方便下次阅读,你可以点击"加入书签"记录本次( 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阅读记录,下次打开书架即可看到!请向你的朋友(QQ、博客、微信等方式)推荐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谢谢您的支持!!
